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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国家宪法日暨全省社区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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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19: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4”国家宪法日暨全省社区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专辑

时间:2014-12-04 12:24:57  字体: 【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分别于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四次宪法修正案,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宪法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宪法》知识18问

    1、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 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2、为什么说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第二,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三,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4、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5、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6、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是什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内涵包括: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宪法》关于集体经济的性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8、国家对集体经济实施什么方针政策?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9、《宪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有哪些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0、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⑴普遍性原则。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⑵选举权平等原则。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有特权;禁止对选民的投票行为的非法限制与歧视。

    ⑶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⑷无记名投票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1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多少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5年。

    12、《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哪些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⑵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⑶宗教信仰自由;

    ⑷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⑸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⑹住宅不受侵犯;

    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⑻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⑼劳动的权利;

    ⑽休息的权利;

    ⑾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⑿受教育的权利;

    ⒀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⒁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⒂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3、《宪法》规定公民应该承担哪些方面的义务?

    ⑴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⑵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⑶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⑷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⑸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⑹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⑺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⑻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⑼依照法律纳税。

    14、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5、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⑴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

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⑵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⑶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⑷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⑸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⑹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16、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是什么关系?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17、居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8、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什么?

    ⑴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⑵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⑶调解民间纠纷;

    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⑸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⑹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稿源:祁阳新闻网]

[作者:县司法局]

[编辑:qy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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